Thai_realestate
第一條 协会定名
中文名称:泰华房地产协会
泰文名称:สมาคมการค้าธุรกิจอสังหาริมทรัพย์ไทย-จีน
英文名称:THAI-CHINESE REAL ESTATE BUSINESS TRADE ASSOCIATION
第二條 协会标志
第三條 协会地址及联络方式 :233/2 ซอยสุขุมวิท 63 เอกมัยแขวงคลองตันเหนือ เขตวัฒนา จังหวัดกรุงเทพมหานคร 10110
第四條 创会日期 :2016 年 11 月 15 日。
第五條 协会宗旨 :
1. 促进泰国房地产相关行业的良性发展。
2. 对内互通信息、资源共享,对外沟通联络,加强合作交流;搭建行业平台。
3. 监督泰国房地产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、维护企业和个人的正当权益。
4. 保护泰国房地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
5. 一切会务及活动均与任何政治活动无关。
第六條 会员类别
本会会员以个人或企业为单位加入,会员单位或个人为在泰国从事房地产相关的企业公司或个人。分别为:创会会员、永久会员、及会员。
1、本会创会会员有4名,名单如下:
(1)泰国万基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李荣先生
(2)泰国好房网科技有限公司周元华先生
(3)泰国中泰顺置业有限公司俞忠校先生
(4)泰国鼎立房地产有限公司鲍珏蓉女士
2、创会会员自动拥有永久会员资格。
3、卸任会长自动拥有永久会员资格。
4、为商会做出杰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和支持单位或个人,有被提名永久会员资格。
5、永久会员:荣誉会长、名誉会长、荣誉顾问、名誉顾问
6、会员职务: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
第七條
会员入会资格
1、在泰国从事房地产相关行业的合法注册企业公司或个人。
2、遵守泰国法律法规,遵循政府颁布的方针政策,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。
3、申请入会至少需有2名以上现有会员作为推荐人,自愿加入本协会,填写入会申请,如实提供入会申请所需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资料。
4、主动承担会员应担之义务责任,积极参与本会活动,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,不做出有损协会声誉的行为。
申请入会的会员或个人需满足以上4点基本要求方可获得申请资格,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后上交协会秘书处,经执委会审核后并向全体会员公示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。
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
1. 泰华房地产协会最高决策权力归属全体会员大会。
2. 泰华房地产协会领导人为当任会长。
3.
泰华房地产协会会务决策机构为执委会。
4. 泰华房地产协会会务执行机构为秘书处。
5. 会员有权利及义务参加全体会员大会。入会满一年后获得协会选举权及被选举权。
6.
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商会平台一切便利。
7. 若会员对协会财务信息有所质疑,会员有权利向执委会提出审查财务报表要求。
8.
会员有权利对协会各类活动进行监督,并可在会员大会上提出改善等的相关建议。
9. 会员有义务遵循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。
10. 会员有义务按时缴纳会费。
11.
会员有义务参加、支持和配合商会举办的活动。
第九條 终止会员会籍
1.
会员长期因病、长期居住在他国,或各种原因多次无法参与泰华房地产协会各种活动。经秘书处协商无效。提请执委会并公示全体会员后。自动终止会员会籍。永久会员、顾问会员除外。
2.
会员自愿退会,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执委会提出退会申请,经审查该会员无拖欠会费,即终止会员会籍。
3.
自动解除会员资格:若会员因行为不当,或而触犯国家法律、导致被法院判刑或失去法律行为能力,将自动解除该会员商会会籍。
4.
开除会籍,若会员有行为不端,不遵守商会宗旨及会章。损害及泰华房地产协会的利益与名誉,多次劝说无效,经执委会决议,公示全体会员后开除其会籍。
5.
会员未按时缴纳会费,经秘书处三次以上催收未果,将自动取消该会员会籍。
6. 会员单位的注册公司解散。自动解除会籍。
7. 会员单位或个人,不再从事相关房地产行业,可协调退会。
第十条 职务设置
泰华房地产协会设置行政职务如下:
1.
会长:1名。
由符合资格并被全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担任。领导本会会务,为对外联络之代表,对内主持并管理会务,担任执委会会议和会员大会主席;担任泰华房地产协会法人代表,有权签署商会相关的法律文件。会长通过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两年。任期满,只可多连任一届两年。会长任期届满自动升为永久会员。参选会长候选人必须在常务副会长以上级别会员中自荐或推举。
2.
监事长:1名。
由全员大会选举出的会员担任。不得兼任会内其他职务。监事长监督会员大会及列席执委会常务会议。监督会长及执委会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。检查商会财务会计报告。监督商会会务工作。自会长以下所有成员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有损协会利益,违反协会会章,有权利要求予以纠正,必要时监事长有权独立动议召开特别会员大会。会议并表决相关违规事宜。当任监事长届满,自动担任新一届选举委员会主任一职。无选举权及被选举权。监事长必须在常务副会长以上级别会员中自荐或推举。
3.
执行会长:1名。
为执委会委员。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担任。协助会长管理运营商会各项会务的发展。在会长因故缺席或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,执行会长有权代表会长签署,由会长同意并授权的相关商会会务文件。执行会长有权代表协会,代表会长参加相关会议及接洽。(注:一般情况下,商会所有会务文件需会长亲自签署方可生效。)任期为二年。执行会长必须在常务副会长以上级别会员中自荐或推举。
4.
常务副会长:7名。
为执委会委员,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担任。执委会是泰华房地产协会常务会务决策机构。全体执委会委员为常务副会长,并担任相关分会或部门职责。协助会长和执行会长处理并决策日常会务。任期一届二年。常务副会长必须在副会长以上级别会员中自荐或推举。
5.
副会长:若干名。
由会员自荐并担任。协助处理会长、执委会委托的工作任务。任期一届二年。
6. 理事:若干名。由会员担任。履行泰华房地产协会会员义务,享有协会权益。
分工职务:
7.
秘书长:1名。
由会长提名并委任,常务副会长之一担任。传达和执行会长及执委会下达的指令,安排主持召开各种会议,所有会务相关具体执行事宜负责人。并管理商会公章,公函、注册文件。任期一届二年。
8.
财务长:1名。
由会长提名并委任,常务副会长之一担任。负责处理协会一切收支及与财务相关的工作。任期一届二年。
9.
住宅及商业地产分会会长:1名。
由会长提名并委任,常务副会长之一担任。负责住宅及商业地产行业内相关会务及内外联系。任期一届二年。
10.
工业地产分会会长:1名。
由会长提名并委任,常务副会长之一担任。负责工业地产行业内相关会务及内外联系。任期一届二年。
11.
建筑及装修分会会长:1名。
由会长提名并委任,常务副会长之一担任。负责建筑及装修行业内相关会务及内外联系。任期一届二年。
12.
外联部部长:1名。
由会长提名并委任,负责协会对外相关同业、上级指导部门及商会及兄弟商协会的联络及对接。任期一届二年。
13.
培训部部长:1名。
由会长提名并委任,负责协会对内行业培训,对外行业指导、以及相关讲座,咨询,交流会等具体会务事宜。任期一届二年。
14.
调解部部长:1名。
由会长提名并委任,负责协会对内对外行业纠纷相关处理,调解,发布协会内相关调解公告等。任期一届二年。
15.
法务支援部部长:1名,
由会长提名并委任,负责协会相关专职法务聘任及联络,协会内会员相关法律援助对接。任期一届二年。
16.
专职秘书:1名。
协助秘书长执行和处理一切会务,起草发布文告。安排接待协会来访及出访事宜。安排协会场地及布置等。任期一届二年。
第十一条 协会内部会议类别
会议分为:会员大会,执委会常务会议,执委会扩大会议、会员特别会议。
1.
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不得少于二次,参加人员包括全体会员,会议主要向全体会员汇报常年会务、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事务的总结计划。二年一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任会长、监事长及执委会成员。
2.
执委会扩大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,参加人员包括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等,会议主要汇报每季会务、财务情况及其他日常相关事务。
3.
执委会常务会议每月举行一次,参加人员包括会长在内的7名执委会委员,监事长列席。会议主要例行汇报并决策每月会务、财务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务。
4. 会员特别大会系在有特殊事件时,由会长、执行会长或
50% 以上会员要求时召集召开。讨论并决议相关事宜。另监事长有权独立动议要求召开会员大会,讨论并决议相关违规事宜。
5.
如协会有大型活动或接待拜访活动,要求会员积极参与,会员有义务参与,等同于会员大会。
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
1. 每次会议,秘书处需提前至少一周时间以各类通讯方式通知参加各级会员。
2.
收到通知的会员需回复预计与会情况,并在会议前至少三日回复给秘书处统计人数。
第十三条 会议人数及表决或选举方式
1.
会员大会、执委会扩大会议,执委会常务会议,特别会员大会中如有选举或者表决提案。出席人数不得低于应出席总数的三分之二,否则表决或选举需另择期举行。
2.
如需在各级别会议中进行会务事宜表决,每位出席会员皆有一票有效表决票。分同意、不同意、弃权三种类型。表决提案通过应获得同意票不少于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,方可通过。否则再行修改提案。直至通过。永久会员、顾问会员及监事长无表决权、选举权及被选举权。当任会长在除选举事宜外的各类会务提案表决上有一票否决权。单项提案进行修订后,可再次进行表决。当任会长在单项提案上不得行使超过二次的一票否决权。
3.
会员大会选举新任会长,则在本届任期届满前3个月,由执委会扩大会议动议组建选举委员会,当任监事长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。组织选举委员会,由选举委员会推举候选人,并得到候选人同意参选。候选人名单需提前2个月向全体会员公示。
4.
泰华房地产协会实行等额候选及差额选举方式。可接受唯一候选人。以得票数多寡定为最终选举结果。
5.
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,候选人需在会员大会上进行参选演讲。选举大会出席人数不得低于商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。否则会议需另择期举行。每位出席会员单位代表皆有一票有效选举票。获得选举票最多的一位候选人,将当选下任会长。如出现平票,则由上任监事长投出唯一选举票为最后结果。
6.
任何级别协会会议,如会员本人无法出席会议,可派遣其代表出席,或申请网络线上参会。(代表参加会议时应出示相关授权书)如适逢表决或者选举,其代表将获得相应投票权。
第十四条 会费制度 一届 2 年会费一次性收取
| 协会职位 | 会费标准/届 |
|---|---|
| 会长 | 200,000 泰铢 承担会址及相关费用以及专职秘书费用 |
| 执行会长 监事长 | 60,000 泰铢 |
| 常务副会长(含秘书长,财务长) | 50,000 泰铢 |
| 副会长 | 30,000 泰铢 |
| 会员 | 10,000 泰铢 |
赞助费细则:
| 类型 | 职务 | 赞助费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---|
| 永久会员 | 荣誉会长 | 自愿 | 卸任会长 |
| 永久会员 | 名誉会长 | 自愿 | 邀请政商届领袖、侨领 |
| 永久会员 | 荣誉顾问 | 自愿 | 对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会员 |
| 永久会员 | 名誉顾问 | 自愿 | 邀请泰国同业领袖或兄弟商协会会长 |
新入会成员或现会员晋升一次性赞助费细则:
| 现职务 | 晋升后职务 | 一次性赞助费(不含会费)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---|
| 无 | 理事 | 10,000 泰铢 | 需至少二位理事级别以上会员推荐 |
| 无 | 副会长 | 30,000 泰铢 | 需至少二名副会长级以上会员推荐 |
| 副会长 | 常务副会长 | 50,000 泰铢 | 副会长任期满2年,二名以上常务副会长级以上会员推荐 |
| 以上入会及晋升皆需最终通过协会执委会全体投票通过 | |||
会费收取时间为每一年的1月,为期一个月。即1月1日至31日。
如协会决议举办大型活动。执委会有权利动议发起全员赞助。大型活动单列账务,力求收支平衡。如有盈利,归属会费赞助类。如有亏损,会费积存补贴承担。如亏损额超过会费积存,当届执委会负责承担亏损。协会财务不允许有相关会员借款形式出现。
第十四条 协会经费
1. 本会经费由所收会费及赞助中支出。经费不足时,由执委会组织向所有会长及会员进行募捐筹款。
2.
本会财务长负责管理各项开支预算编列,财务报表,经费出纳,商会账本管理。
3.
本会一切开支由责任报销人向秘书处提交预算申请,秘书长审查后提交会长签字审批后,转财务长方可作准放款。实行会长,秘书长、财务长、报销人四级签字审批制度。
4.
本协会一切开支收据需严格遵守泰国财务法律法规要求开具,务求实报实销,若有不符合要求的单据或有问题款项,秘书长及财务长有权拒绝报销,直至报销人提供正当单据。
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
1. 每月财报由财务长提交给会长和执委会,并在每月执委会会议中作汇报,若有问题可在每月执委会会议中讨论。
2.
每季度财报由财务长提交给执委会扩大会议,并在每季度扩大会议中做汇报,如有问题可在每季度会长扩大会议中讨论。
3.
每年财报由财务长提交给会长和执委会审查无误后,在一年一度的会员大会上向全体会员作汇报,若有问题可在大会中讨论。
第十六条 修改章程
1、
应届执委会有权提出修改本届商会章程草案,每届仅限一次。执委会会议出席人数应不低于执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,每位出席执委会委员皆有一票有效表决票。分同意、不同意、弃权三种类型。表决草案通过应获得同意票不少于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,方可通过。否则再行修改提案。直至通过。且会长亦有一票否决权。不得超过二次。
2、
商会章程草案将在执委会通过后,由秘书处发布给每一位会员。每一位会员有义务仔细审议后,对草案有异议的会员可经秘书处向执委会提出书面修改意见。执委会将根据会员意见汇总,进行第二次审议及修改。并再次向会员公示。发布一周内无意见后,为本届章程定稿。一经确认,将在会员大会上向所有会员公布。全体会员在本届内必须遵循所定章程,任何人不得有异议。
第十七条 解散协会
1. 本会的解散,除因处于法律原因被勒令解散外,其他原因必须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2.
如需解散协会,则会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,且投赞成票的人数需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。
3.
无论出于何种原因,一旦决定解散协会,协会必须清理所有账务,剩余财产由执委会决定退还赞助会员或转赠慈善机构做公益用途。